1月4日,工信部無線電管理局發布動態公開征求《900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及《超寬帶(UWB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的意見。
《900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
規定所稱射頻識別(RFID)技術,是指通過對射頻信號進行調制和編碼,實現讀寫器與標簽之間非接觸式的數據傳輸,進而識別標簽所含身份信息等數據的技術,主要應用于公共安全、生產管理與控制、物流和供應鏈管理、交通管理等領域。規定適用于920-925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制、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。
設置、使用920-925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無線電發射設備,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,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。
使用射頻識別(RFID)無線電發射設備,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(站)產生有害干擾,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,如對其他合法無線電臺(站)產生有害干擾時,應立即停止使用,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。
在900MHz頻段射頻識別(RFID)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要求中,工作頻率范圍為920-925MHz,占用帶寬不大于250kHz。信道中心頻率為fc(MHz)=920.125+M×0.25(M為整數,取值為0-19)。鄰信道功率泄漏比不大于-40dBc(第一鄰道),不大于-60dBc(第二鄰道)。為跳頻擴頻方式,每跳頻信道最大駐留時間2秒。
《超寬帶(UWB)設備無線電管理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
規定所稱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是指發射信號帶寬(-10dB 帶寬)不少于500MHz的無線電發射設備,主要應用于短距離高速無線數據通信、定位、測距、感知等領域,使用頻率為7235-8750MHz。適用于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的研制、生產、進口、銷售和使用。
使用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,參照地面公眾移動通信終端管理,無需取得無線電臺執照。
使用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,不得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(站)產生有害干擾,也不得提出免受有害干擾的保護要求,如對其他合法的無線電臺(站)產生有害干擾時,應立即停止使用,并在采取措施消除有害干擾后方可繼續使用。
射電天文臺址周圍1 公里范圍內禁止使用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。禁止在航空器上使用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。
在《超寬帶(UWB)無線電發射設備射頻技術要求》中,工作頻率范圍為7235-8750MHz。發射信號帶寬(-10dB 帶寬)為不少于500MHz。等效全向輻射功率譜密度限值為不大于-41dBm/MHz。